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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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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强拿硬要式的寻

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占有他人财物,占有

财物只是其开心取乐,获得精神刺激的一种手段;而在抢劫

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占有他

人财物可以说是其全部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2)从客观方

面分析。一方面,行为人在通过强拿硬要方式实施寻衅滋事

罪时,一般不会挑选夜间在偏僻处实施,而大多是在光天化

日和大庭广众之下;而实施抢劫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在夜间

偏僻处实施劫财行为。另一方面,抢劫罪的暴力威胁程度应

强于强拿硬要式寻衅滋事罪的暴力威胁程度。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指出了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即流

氓这一犯罪动机在区分这两种不同犯罪行为中的重要作

用,这是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但仅仅从主观动机上有时是

不能把两种犯罪行为划分清楚的,因为所谓的“流氓动机”

是需要结合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进行认定的。第二种观

点认识到了行为人的客观特征在区分这两种不同犯罪行为

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合理性。但这还是很不够的,论者所说

的暴力程度、发生场合等等的不同还不足以完全界定强拿

硬要行为究竟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因为这一观点

完全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重大作用,是不妥的,二者在

客观上更多地表现出的是相似之处。第三种观点较为全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2005 年 6 月 8 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寻衅滋事罪

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

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

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

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

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

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

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

财物的手段。这种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界定两者之间界限,

抓住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因此,依据该观点界分两种犯

罪行为还是可行的。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寇平在旅客

列车上故意向旅客要烟,在要烟不成后又动手打人,并不顾

忌其行为是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具有逞威风的主观动机,

49- -并且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和威胁程度比较轻微,尚未达

到严重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程度,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四、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

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非常相近。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一般出于耍威

风、取乐子等心理动机,目的在于满足精神刺激、破坏公共

秩序;而故意毁灭公私财物罪的动机则是泄私愤、报复或者

妒忌,其目的是毁灭公私财物。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

事罪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没有某种特殊关系,“无缘无故”

的损毁被害人的财物,其损毁对象不特定,手段也较随意,

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行为人往往与被害人有某种特殊

关系或特殊原因,其损毁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手段一般也是

有预谋的。例如:

案例三:1997 年 7 月 14 日晚 21 时许,被告人陈文军、

李海鹏驾驶夏利轿车行至北京市海淀区航天桥时,被被害

人郑某驾驶的捷达轿车超过。陈文军见状十分恼怒。对李海

鹏说:“哪有这样开车的,欺负老实人。超过去,揍他丫一

顿。”李海鹏于是加速超过捷达轿车,并将捷达轿车逼停在

路边,陈文军、李海鹏二人即下车,先破口大骂郑某,后又对

郑某大打出手。后陈、李二人又用汽车防盗锁将郑某的捷达轿车的门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及前大灯打碎。被害人郑某

经伤情鉴定属轻微伤,并为此支付了 160 元鉴定费,此外支

付医药费 178 元,汽车修理费 3680 元,被打坏的眼镜、手表

价值 1465 元,误工费 500 元。〔7〕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文军和李海鹏仅因为自己

开的车被被害人郑某超过,即感觉受到了欺辱,就将郑某暴

打了一顿,并用防盗锁砸烂其车的玻璃和前大灯,这正是被

告人内心空虚、穷极无聊、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耍个人威

风、争强逞能的表现,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自货币制度产生以来,在其规范着国际经济秩序的同时,其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不停的显现,导致频繁发生区域性和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这些危机同时不断冲击着国际货币制度。但是怎样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国际货币制度依然没有清晰的蓝图,因此关于货币制度的讨论一直存在。本文将尝试从国际货币制度的变迁问题上简要的分析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关键词】

国际货币制度;金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系;ImF;牙买加体系;SdR;特里芬难题;欧元

国际货币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国际货币法的别称。它的核心就是货币本位制度和汇率制度。它的沿革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国际金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体系。因为国际货币在国际金融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改革国际货币制度是国际社会长期关注和致力的重要问题。

国际货币法是指有关国际间的货币及其它相关安排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